江陰市第四人民醫院院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
江陰市第四人民醫院 |2020-12-27
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情節較輕的,責令作出書面檢查,限期改正;情節較重的,進行誡勉談話、給予通報批評,取消當年的評先、評優資格;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,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。
(一)不按照規定的時間、程序和內容開展公開工作的;
(二)不按院務公開工作要求,半公開、虛假公開或隱瞞應當公開的信息的;
(三)違反院務公開工作要求,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的;
(四) 阻礙、壓制監督、投訴的;
(五) 對檢舉、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;
(六)公開工作不落實,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;
(七)經民主評議,職工對院務公開工作滿意率不足60%的;
(八) 其他違反院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。
二、對院務公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(一) 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;
(二)與院務公開責任人串通,半公開、虛假公開或者不公開的;
(三)阻礙、壓制或者隱瞞公眾、職工投訴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