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蘇省衛生廳關于廉潔行醫的暫行規定
江陰市第四人民醫院 |2020-12-27
一、醫療衛生單位和醫療衛生人員要廉潔公正,文明服務,不得以醫謀私。
二、不得將非醫療用品和自費藥品作為可報銷藥品開具收據,不得用病人的公費(勞保)證件為自己或親屬看病取藥。
三、不得利用介紹看病、安排住院,手術和檢查治療等機會,收取介紹費、好處費和其他物品。
四、不得弄虛作假,開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診斷證明。
五、不得見利忘義,用暗示等手段,變相索要、吃請、收受病人及其親屬的錢物,嚴禁敲詐勒索。
六、不得違反因病施治原則,作不合理檢查、治療和用藥。
七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病人,見救不救,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。
八、不得向藥品、器械和其他物資供應部門、單位暗示索要回扣,嚴禁個人收受回扣。
九、不得利用履行公務之便,接受被檢查、監督單位(人員)的宴請、禮品或其它饋贈。
十、不得在業余服務、業余兼職服務、有償服務等活動中,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十一、醫療衛生單位對病人密切相關的服務,如入、出院手續、手術、特殊治療、尸體處理、主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,要予以公開,增加透明度,以接受群眾監督。
十二、醫療衛生單位嚴明紀律,凡違反上述規定者,應認真查處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