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歷復制服務規定
江陰市第四人民醫院 |2020-12-20
1、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,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,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,按期歸還,應妥善借用病歷保管和愛護,不得涂改、轉借、拆散和丟失。除公、檢、法、醫保、農保、衛生行政單位外,其它院外單位一般不予外借,持介紹信,經醫療管理部門核準,可以摘錄病史
2. 有病歷的安全管理制度、設施與具體措施能到位,病歷封存,或提供病歷復印服務應符合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、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等法規的規定。
3. 本院醫師經醫療管理部門批準后,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,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。
4.病歷復印地點:病案室(門診樓三樓) 聯系電話:0510-86219707